起诉后不开庭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即使长期不开庭也是法院的事。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已立案了,若超过了3个月期限还没有开庭是不会失效的。
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审结,由于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期整理,这个原因并不是你造成的,所以说一旦条件成熟,一定会开庭审理进入司法程序,除非当事人申请要求撤诉,一般不会失效。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起诉后,还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仍然在法定期限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对于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3.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商票逾期就可以起诉。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货款时,银行则将汇票退回销货单位,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至于追索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可以请求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资产,实行资产保全。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购货企业到期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承兑银行则根据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一定的罚息。
因此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货时,企业应根据购货企业的资金和信用情况,有选择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从实践经验来看,银行承兑汇票在收款人回款方面基本是没有问题的。但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性就会比较大,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由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企业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要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要接收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最好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庭前准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正式开庭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的诉讼活动。旨在为庭审作准备,对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时,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庭前会议;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唤当事人等。活动情形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请看如下回答:
1、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多久去开庭呢?
传票上会有开庭的日期、开庭的地址,包括审判长陪同人员都写的很清楚、很明白,你要仔细查看哦。
2、如果不去参加开庭,会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如果不出庭,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坏的后果就是法院会直接支持对方的所有的诉求,而且不论他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
打个比方,张三起诉法院说你欠他十万块,然后他提供一个手写的借条给法院作为证据,如果你不参加开庭,那么法院可能会直接判定张三胜诉,判决书生效之后,张三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个时候只要你银行卡里面有钱,会立刻冻结,只要你名下有资产,也会被立刻冻结,直到还清张三的十万块为止。
而这个时候你再提出来说,我根本没有跟张三借十万块,他那张借条是假的,法院已经不会再听取你的意见了,因为你这个意见是要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质证的,你自己不参加开庭,就相当于你自己放弃了这一条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法院的指定举证期限,逾期视为放弃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