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移交法院一般要一个月左右。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移交案件到法院一般需要一个月。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十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则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检察院移交后,开庭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时间不会太长,因为审限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案子到检察院之后,最快会在一个月左右移交至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了,检察院对于监察或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至法院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罪人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则在十日内就需要作出决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移交法院多久开庭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一般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至迟三个月内宣告判决。
3、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变更的,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后,何时宣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时间还可以延长,并且没有延长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最长需要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有法庭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两种。鉴于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回复性,笔者认为,实践中首先应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现行法律对补充侦查的侦查主体、程序、次数、期限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性质却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
一、由于不同阶段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不同、诉讼参与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以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为例。
若为侦查阶段,则律师享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若为审查起诉阶段,则律师享有阅卷、会见、通信等权利,诉讼阶段的性质不明导致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不明。
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前已完成的某些诉讼行为效力不明,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至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之日起至延期庭审决定作出前诉讼参与者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不明。
典型的如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调查取证权,则其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获取的证据是否继续有效,按照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否意味着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律师此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而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无效。
三、导致权利行使方式不明确。因为退回补充侦查案卷退回原移送机关,若相关诉讼嫌疑人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案卷,则此时哪个机关有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以及如何保障不明确。
以会见权为例,无论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属于哪个阶段,律师均有会见权,但是此时向检察机关提起还是向侦查机关提起不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性质应与其所依附的诉讼阶段的性质一致。从法理上看,诉讼阶段,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判断某一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质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该阶段特定的任务
二、该阶段确定的参与诉讼的机关和人员
三、该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及其相互的法律关系
四、表明诉讼过程终结的总结性文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于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检察机关,必要时为侦查机关,诉讼行为都是侦查行为,法律关系都为侦查法律关系。
问题是,在诉讼阶段上的任务是以侦查阶段的任务还是所依附的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的任务为准,阶段性文书是以侦查终结文书还是审查起诉终结文书或庭审中的延期审理或开始审理的文书为准。
应该说,从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日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失去了终结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诉讼活动的终结只能由接下来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
这不仅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即诉讼程序依法向前推进应尽量避免程序的反复
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即每个诉讼阶段的国家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终结相应的诉讼进程同时还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体现,即诉讼进程向前推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处于持续不确定状态。
这也可以从有关法律规定中“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得到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法律分析】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才能判。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如果在一个月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还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有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或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时间也是一个月内再次移交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也是一个月作出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还可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每次15天。所以案件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起最长可以五个月时间才起诉到法院。最快人快是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