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破产债务应当由合作社承担。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法律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