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务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综上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可以限制性适用,即善意取得两年之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分析: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一、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附加条件。如可以参照《 民法典 》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评析 市场交易过程中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但如果按照普通物品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又会助长盗窃行为及销赃行为,影响社会风气,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这类物品的法律权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较为复杂的解答。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物品意识和盗窃的时间,较为难以分辨,对相应的法律行为也难以分辨。
法律分析:物权遗失物盗赃和善意取得之间并不能完全等同,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由于很多人对善意取得的模糊认识和理解错误,总觉得物权遗失物盗赃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但是一不小心就会变成侵占别人的东西。因此当我们见到遗失物赃物的时候,还是主动交到公安局去比较好。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的条件有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盗窃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适用善意取得的。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对于犯罪分子以盗窃取得的赃物,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的。《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务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综上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可以限制性适用,即善意取得两年之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以下是我学习这部分内容的心得感悟,纯粹手打无摘抄无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价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问题可谓是一针见血,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转卖后,原权利人面临的两个核心问题。究竟结果如何,区别占有委托和占有脱离两种情况,民法设置了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权法106条、107条之规定。
依传统民法观点,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
二、占有脱离物被转让时,适用回复请求权制度。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受让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遗失物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但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对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又做出限制,即规定2年的除斥期间,如果2年内没有要求返还的,则这种回复请求权无条件地归于消灭。
特殊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从有资质的经营者处购买的,由于购买渠道如此正当以至于第三人显得如此善意和无辜,所以立法者规定,此时原权利人仍然可以要求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不过要支付给第三人取得该物时的对价。
三、关于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占有回复制度区别适用的立法旨趣。
1、谁引发的风险,谁承担不利后果。
占有委托物,是原权利人自愿地将所有之物交由他人占有,由于权利人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本权和占有事实相分离的状态,使得以占有为形式的公示效力打了折扣,蕴含了占有人非法处分而不知情的第三人误买的风险。既然这种风险是原所有权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因信赖而误买、因误买而陷入与原所有权相冲突的两难境地时,原所有权人必须做出让步,为自己的委托占有行为付出代价,即立法强制其放弃所有权,由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占有脱离物,并非出于原权利人本意而丧失占有,因此上述考虑没有适用的理由。
2、为了市场交易能安全有效地继续进行下去。
善意取得的所有限制性规定,比如善意、有偿、已为取得等等,都是为了保证这样一点:这个制度要保护的,必须是一个公平善意合法有效的已经形成客观事实和稳定秩序的正当交易。如果这样一个正当交易仍有被褫夺所有权的危险,那么每个人在市场购买商品时都会惴惴不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就成为不可能,所以必须充分保护他,即如果他能保证这个交易时充分正当的,那么法律会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把所有权归于善意购买人。
相比之下,转卖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在现实中发生率高,属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对其立法倾斜保护符合效率要求,而遗失物和盗赃物的交易,在生活中和市场中并不常见,即使不给予交易的受让人特别的立法保护,对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效率也没太大影响,所以没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这是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结果。
物权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手段,凡相信这种公示而为民事行为的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承认其行为效力,体现在一个市场交易中,就是满足受让方对所有权或返还价款的需要。
既然购买占有委托物的第三人是因信赖占有人有所有权而善意有偿地正当购买,既然购买遗失物的人是通过拍卖或有资质经营者这样的正当渠道购买的,当然有权利得到公信原则的保护,于前者是取得所有权,于后者是有权取回价款。只是由于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利益平衡和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对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做了不同的安排。
民法是慈悲的,民法的任一方面都是苦心孤诣,既要保证效率和秩序不受影响,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和每个人对正义的不同需求,所以民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都并非虚文,民法的每一项制度都并非无因可循,民法的每一项要件和程序的要求都并非无的放矢。建议你看一下电影《十七岁的单车》,该电影不但细腻动人,而且对遗失物或赃物转卖后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十分逼真和有趣的描写,看完以后再想一下《物权法》的这两条规定,一定是别有趣味。
顺祝新年快乐,学业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