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犯罪的处理方式为:可以刑事拘留,也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乙肝病人,涉嫌犯罪被拘留一样按照定罪量刑,如果判刑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犯罪人员身有疾病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样进行判决执行。只是在执行中适格于执行方式变更的可以变更处罚执行的方式(比如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如果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是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如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的,可暂不关押,病情好转或康复后仍收监服刑。监狱对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刑人员有专门管理措施,传染性疾病已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乙肝病人,涉嫌犯罪被拘留同样按照所犯罪行定罪量刑。判刑后,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在看守所一般来说不会进行隔离。因为这个疾病,它不会经过呼吸道,也不会经过消化道进行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包括握手,拥抱,礼节性的亲吻以及同一个餐厅吃饭,同一个办公场所办公,是不会造成乙肝病毒传染的,所以不会进行相关的隔离。但是我们需要知道慢性乙型肝炎,它属于传染性疾病,它会经过性接触和血液,血液制品接触以及母婴垂直传播,造成其他人的感染。
所以,如果家里人患有了慢性乙型肝炎,建议其他人都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来评估具体的情况。根据具体检查结果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部分病例可能需要考虑注射乙肝疫苗,部分病例如果已经存在了乙肝的感染,也需要定期的复查随访。如果已经存在乙肝表面抗体阳性的话,就不需要做出特殊的处理措施,一般来说不容易感染乙肝。
了解疾病
犯人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患有乙肝,这种情况不可以申请缓刑。
身体状况和缓刑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乙肝的注意事项如下:
1、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充足的休息,充足、合理的补充营养。
2、坚决不要喝酒,避免劳累,避免生闷气,避免一切可能引起肝功能损害的原因。
3、在治疗其它疾病需要用药时,一定要告知大夫有乙肝病毒的感染,避免使用肝毒性比较强的药物。
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现提高,应尽量减少保健品的应用,不管任何原因,应尽可能的减少外源性的导致肝脏损害的原因。
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以拘留,行政拘留十五天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如果有乙肝需要治疗的,可以做出停止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人员身有疾病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样进行判决执行。只是在执行中适格于执行方式变更的可以变更处罚执行的方式(比如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如果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是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如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的,可暂不关押,病情好转或康复后仍收监服刑。监狱对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刑人员有专门管理措施,传染性疾病已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