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把人捅死不一定会判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天前,我来江苏出差,一个非涉密的工作,因为比较特殊,这次出来是公检法一起出来的。
跟我一起出来的,有一个天津某中院的刑事庭的庭长,审判长;有一个某中级的分检察院的公诉科的主任,还有一名法警。
中院的法警,了解一下?
这老哥是负责枪决的?这么一说大家应该明白了。
于是看到这个话题,今天我们坐车回去,我就问了问审判长。
他告诉我,不一样。
他并没有给我讲一大堆的刑事理论,他说,实际的案件中,主观动机还是体现在客观的表象上,也就是客观证据。
有的案子,捅了一刀或者数刀,直接捅要害之类的,有时候容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直接捅大腿后来流血致死,容易被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这一路上,审判长给我聊了很多案子,作为一个写小说的?我想说,真的,现实比小说还精彩。
在我国,普通的刑事案件是基层法院一审,但是如果一个案子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就会由中院来一审。所以这边审的案子,尤其是杀人案之类的,就比较多了。
他给我讲了一个例子,如果在深山老林里,给人卸了一条腿,后来人流血死亡,那么这个不可能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因为客观上,这个被害者几乎必死,这是冲着杀人去的。
但是如果把人按到医院手术台上,卸完腿给止血,后来没处理好,人流血致死,这种情况就不好说,可能就会认定故意伤害致死,也可能故意杀人罪。
同样的道理,他说现实中如果案子就是简简单单的一刀或者100刀,那就太简单了。
实际上,有很多案子就是,有三四刀,还都不在要害,但是人死了。
1刀扎胳膊,人死了,定故意伤害致死,这个争议不大。
一百刀都没扎要害,人死了,这情况基本上就是故意杀人。
那么两刀呢?五刀呢?三十刀呢?
一起案件,绝不会如此简单的。为什么我上面的所有的话,都说的是“基本上”,因为,实际上的每个案子,都要分析很多东西。
比如说,一刀捅死人。
百姓听的是,张三,杀了李四,偿命!
法官,看的是:
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
是否有前期的矛盾?
是否有饮酒吸毒?
张三是否受李四欺压?
是否还有其他矛盾?
是否图财?
是否图色?
是否入室?
是否有防卫?
是否有紧急避险?
张三用的刀哪来的?
是否有过前期搏斗?
是否有后续的救治?
是否直接袭击要害?
是否逃跑?
是否掩盖犯罪事实?
是否自首?
是否坦白?
张三的年龄、智力、盲聋哑情况?
张三和李四什么关系?
是否赔钱?
是否得到李四家属的谅解?
最新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
我说的仅仅是一部分。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捅一百刀那肯定很恶劣了,基本上说明这情况是一定要把后者弄死,不可调和那种,与单纯的一刀理论上有区别。
但是也不好说,一刀捅死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有,捅一百刀最终没有枪毙的也有。
捅人一刀判刑如下:
1、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方面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捅死一个人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架致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要根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和具体情节对犯罪分子予以定罪量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分子捅他人一刀的,其主观上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被害人受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主观上为故意杀害他人的,即使未杀死,也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打架捅了别人一刀,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捅人一刀自首,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判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刑法的规定,除了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外,其他任何人杀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2.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有的行为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枪杀、刀砍、下毒等。但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很严厉的处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考虑到实践中故意杀人也有情节较轻的情况,所以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架捅了别人一刀,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轻微伤的,可以追究打人者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执行现场,都是全面的警戒,除了工作人员和执行人员,其他人不能靠近。特别是现在,在什么地方执行,都不会告诉你,你怎么样接近犯罪人?接近不了犯罪人,就不存在刺死犯人的可能,既然没有可能刺死罪犯,就没有判决被害人家属的一说,你的提问问题不成立,没有办法判决被害人家属有罪一说。
纯属异想天开,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就法理而言,因为执行死刑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自然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严密的保障措施,一般死刑犯都由数名训练有素的法警押解,周边有相关保障人员,将执行区域与无关人群隔离,被害人家属不具有接近死刑犯的客观条件,根本不可能持刀行刺。
就情理而言,死刑正在执行,也就是死刑犯即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被害人亲属的诉求即将得到法律的满足与实现,其完全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故不符合常情常理,不具有持刀行刺的正常逻辑。
在刑场执行死刑,群众是不许靠近死刑犯,只能远远观看。法院都已下令判罪犯死刑了,武警执行枪决之时周围方圆几百米外不准闲人靠近刑场,被害家属是不准进入刑场看罪犯执行枪决的。刑场之地,法律戒严,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靠近死刑犯。除了公安、武警等执法者外,其余闲杂人等是不允许近距离走近死刑犯的。
被害人家属一般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
假设题目提问成立,被害人家属一般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除非行为人是一个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道理很简单,任何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即使对方是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也只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故被害人亲属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害人亲属是有所准备,且针对死刑犯是一刀毙命,应该捅刺的是要害部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剥夺死刑犯生命的直接故意,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死刑犯的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有这奇怪之事,被害人家属一样难逃法律制裁。并非说罪犯杀死死者,死者家属就可以杀死罪犯,就不用负责任。法律不会允许这种现象发生的。罪犯都已判死刑了,被害人家属却多此一举挑战法律底线,当著执法者面前用刀杀死罪犯,你以为警方是纸糊做的吗?不要信口开河了,带刀进法场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