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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3-01-15 11:33:54

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吗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吗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 且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另外,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一、三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吗

医疗纠纷尸检是由卫健局提交吗

不是。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目前,在实践中未尸检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医院提出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尸检工作不能进行。这种情况造成的尸检不能,不应认定是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二是患者死亡后,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关知识,也没有提出尸检要求,这种导致尸检不能的情况,医院应负有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一、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 医疗事故鉴定 ——从案例谈起 2007年1月14日,患者治疗后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5日,死者弟弟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 1、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 昆明 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规范,不存在过失。

2、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致死的原因。因此, 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 医疗过错 行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因患者家属拒绝尸检,不能通过尸检明确死因,导致不能确定死亡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 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的两个缺陷 现行法律并未对因就医发生死亡后果应如何进行尸检的问题作出规定, 法规 中,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 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分析可知,该条存在两个明显缺陷。 缺陷一:未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尸检义务 缺陷二:未明确若双方对死因无争议而处理了尸体,又因未行尸检造成无法鉴定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 侵权责任法 实施前后的制度比较与影响

(一)未行尸检也可获赔偿—— 举证责任 倒置规则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来,该规则已深入人心。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亲属拒绝进行尸检,则医疗机构就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在金钟贵等与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从而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尸检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尸检是因为原告方不同意造成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未进行尸检而不能明确死因、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但是,二审法院未采信被告提供的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以致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方具有拒绝尸检的事实,因此认为未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的责任不在原告方。 (二)原告举证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新规则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删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公布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但也未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以致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中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民法典》实施后,仍然还将存在并有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行尸检的案件还是时有进入诉讼,而通过医疗司法鉴定又无法查明死因,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那么,我们在审判时当如何处理呢?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改革委托鉴定事项,只对无争议的临床诊断死因进行鉴定 3、正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四、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的立法建议 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旨在要求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以便查明死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加剧。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认赔偿权利人负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明确未行尸检,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因临床诊断死因的误诊率为30%左右,故如此规定,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最后,要防范医疗机构逃避责任。因未行尸检,但医疗机构违反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1.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 患者就医后死亡的,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为死因不明的,应当进行尸检。公民均有学法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需进行尸检为由而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2.以临床诊断死因未鉴定依据。 若尸体未进行尸检,除医患双方对死因达成一致意见外,医疗司法鉴定均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依据进行鉴定。 3.赔偿权利人举证因果关系。 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医疗机构负尸检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进行尸检及尸检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不知患者死亡的除外。若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5.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的,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则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以此来鉴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若不要求尸检,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若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不要求进行尸检的,视为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可临床诊断的死因。 7.确立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 临床诊断认定有多个死因的,只要其中一个临床诊断死因与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推定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推定具有因果关系。 因未行尸检,而医疗机构又违反相关医疗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尸检报告法律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院有告知尸检的义务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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