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规定是:总公司是管辖所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总公司控制。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