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有:
1.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4.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