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