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后,有可能会撤案。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经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会撤案,而是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自诉的,可以撤诉;如果是公诉的,只有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撤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你好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以下情形之一可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因涉嫌 寻衅滋事 通缉后如何撤案? 无法撤案,除非证明是没有犯罪嫌疑。
1、 刑事案件立案 后,由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追究。受害人无权要求撤案,更无权要求撤销通缉。
2、刑事追诉是由国家机关以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不受当事人(报案人、受害人)的控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即应当依法 立案侦查 ,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于刑事案件中的 民事责任 问题,受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和解。但民事和解并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网络诈骗 通缉的条件是什么 诈骗被上网通缉,不是以涉案金额来定,而是以案件的性质来定的。当然,涉案数额越大,被通缉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诈骗行为已构成 诈骗罪 ,并且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就可以上网通缉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 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可以查询通缉名单吗? 1、这个只有公安系统人员查询,其他人员无法查询。
2、公安部对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 (1)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 ( 2)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信用卡诈骗通缉流程 (1) 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 欠款 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 公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综上所述,公民做出犯罪行为后却没有意识继续不顾公安机关对其的追究肯定是会被作为通缉的对象甚至会直接挂在网上的,此时公民害怕被通缉而希望通过 自首 去撤销案件的,基本上已经是不可能了,因为公安机关一旦认定是刑事案件就必须追究调查知道判刑为止的。
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不能撤销。轻伤二级已经构成刑事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打架双方可以和解,但是双方和解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因此,立案了是不能撤案的,只能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打架时一方已经报警,公安机关也依法立案,即使双方和解,公安机关仍是要立案侦查的,根据伤情鉴定,如果不严重的,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都要承担对方因伤害造成的损失。调解后,还要看具体案情,违法情节较轻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行政拘留。如果违法情况较严重,警方就双方赔偿或者其他事宜进行调解处理后,还是要处行政拘留的。如果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可以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15天,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赔偿。如果派出所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当事人认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规定赔偿,通过法律程序索要医疗费及相关合理赔偿费用。如果将对方打致重伤,甚至危及生命,另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给予一定的赔偿,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只要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就不太可能撤案了,除非经侦查机关查明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不能撤案时,行为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所以,你这个“被释放”如果是撤案的意思,那就不会被逮捕。如果只是取保候审,那还是有可能被逮捕。可以直接问对你采取刑事拘留的公安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发生在2018年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也没有特赦令和死亡问题,那么就需要看是否符合“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赵兵因停车位这一小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逞强斗狠,借故生非,纠集多人持凶器砸毁他人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本案有犯罪事实发生,且犯罪嫌疑人系在午饭时间,在酒店门口,纠集多人,公然持凶器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该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故犯罪嫌疑人赵兵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应当撤案的情形,公安机关系撤案错误。
公安机关虽然撤案错误,但只要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就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如果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对该撤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检察机关进行是申诉,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根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如果情节较轻,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赵兵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