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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几种形式

发布时间:2023-04-17 01:17:42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形式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几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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