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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顺序

发布时间:2023-04-17 01:31:49

优先受偿权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优先受偿权顺序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优先受偿权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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