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