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前委托鉴定的效力:
1、当事人诉前自行共同委托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经法院审查后有效,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无效,法院经审查后认可鉴定意见无效主张的,该鉴定意见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