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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导致不当执行如何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5 13:15:10

当事人虚假诉讼导致执行不当的,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虚假诉讼导致不当执行如何去处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导致不当执行如何去处罚

执行不当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执行回转予以补救。具体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如何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胜诉在执行中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生效执期间案件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后,可以搜集证据,然后报警处理。执行期间虚假诉讼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如果是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在查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后是应当立即撤销原判决,并作出对虚假诉讼人的处罚判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法院虚假 诉讼 的处理具体规定: 1、在 民间借贷 、 离婚析产 、以物抵债、 劳动争议 、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 证据 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 传唤 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 证人 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 保证书 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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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 人民调解 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虚假诉讼没有造成后果的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虚假诉讼行为是违法的,虚假诉讼的存在不仅仅妨碍了司法有序进行,而且妨碍了相关案件外的当事人利益,对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的行为存在,那么就会判处案件原告承担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法院应当采用何种审查标准来甄别当事人提起的 诉讼 是否为虚假诉讼。同时,法院在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对撤诉申请是否准许以及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等问题。 一、对于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 证据 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一)本案诉讼主体间存在关联关系 存有关联关系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前提。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际控制关系。本案中,某汽修公司是由刘玉培与第三人盛某军于2005年6月12日签订《联营协议书》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档案材料显示,某物流公司、某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玉培,实际控制人亦为刘玉培并实际经营。故,本案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玉培的事实证明了本案诉讼主体某汽修公司与某物流公司间存关联关系,该关系直接导致法定代表人刘玉培通过诉讼转移某汽修公司财产12万元余元至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条件。 (二)当事人存在虚构伪造证据材料的行为 存有虚构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凭空捏造证据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诉讼之本意。本案中,刘玉培串通其姐姐刘玉娟,虚构某物流公司与某汽修公司之间存在《 租房合同 》的事实,并将与《租房合同》项下租赁标的场地无关的房地产权证(本市真陈路655号)作为证据代替《 租赁合同 》的房地产权证(柳园路426号),以发生“租赁 合同纠纷 ”为由进行诉讼。其目的在于证明某汽修公司与某物流公司间存在租赁关系,并作为要求某汽修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依据。再审中,刘玉培也明确某物流公司在原审中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真陈路655号),不是原审《租房合同》所指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其原因在于, 上海 市柳园路426号场地由某物流公司买下后,一直没有办出产证,遂用相邻地块上海市真陈路655号的产证替代,用以在诉讼中证明某物流公司对“租房合同”所出租的房屋、场地享有权利。再审遂以该证据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依据。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 不存在实质性对抗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关键。无争议即无诉,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势必存在原告的攻击与被告的防御,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体现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抗辩,如 诉讼时效 、质量瑕疵、履行瑕疵、债的抵消、混同等,以此减轻、减少、免除己方责任。本案原审中,法定代表人刘玉培分别 委托律师 代理 原、被告两家公司涉诉。原审审理过程中,某汽修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房地产证)未进行质证(实际查明该证据为虚假),仅以部分债的折抵试图掩盖幕后的虚假。后,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内容。被告未积极行使抗辩权的背后是对诉的实质性对抗的突破。 (四)恶意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 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核心。虚假诉讼往往以原、被告的显性角色,虚构双方间的争议,通过诉讼调解为手段,达到侵害隐性第三人的目的。本案原审中,某汽修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提出的支付相关租金、水电费和 违约金 等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并以此为基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未对原告诉讼主张有实质性的抗辩。根据联营协议的约定以及刘玉培与盛某军各自的投资比例,刘玉培与盛某军各享有某汽修公司5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刘玉培为了将某汽修公司资产迅速转移至某物流公司名下,不惜违背公司协议和诚信原则,通过执行和解将某汽修公司财产12万余元转至某物流公司名下,其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盛某军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不予准许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现当事人虚构事实、捏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公信力被严重妨害。 民事诉讼法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了规制,但该条文并未规定当事人对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申请撤诉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两种看法,尚未统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意撤诉还是捍卫司法权威,不予准许。本院认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实质上是有逃避司法处罚之意,为了制止这种企图利用司法途径谋求非正常利益的行为,应当严肃执法,即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发现某物流公司存有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果断予以了驳回。之后,在充分比对涉案证据后对原审的虚假调解予以了撤销。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对虚假诉讼的主体即某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玉培分别课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5千元。 三、通过规范意识、构建机制、加大制裁,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能力 (一)加强对诉讼调解的规范意识 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承办法官不能简单为追求调撤率而忽视对调解协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尤其对当事人双方要求调解且无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该引起警觉,更应该依 法规 范调解程序,使诉讼调解更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机制 1.发现机制——虚假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别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熟悉亲近案件原、被告的代理人一般互为认识、互为朋友当事人到庭的表现一般双方配合默契,为尽快获取法院的调解书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不存在激烈对抗场面。为此:

(1)加强监管。充分运用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当事人诉讼的历史记录进行信息查询,以此增强案件审理的针对性,避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2)加强联动。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加强庭与庭之间的相互沟通,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在法院局域网上互通情况,以筑牢防止虚假诉讼的篱笆(3)加强讲评。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研讨讲评,让法官了解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起到警示作用。 2.甄别机制——承办法官在办案中既要引导、鼓励、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又要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引起高度的警觉:

(1)加大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审查力度,对存疑案件必须耐心听取诉辩主张,从中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并着重审查证据的来源,通过采取对证据的比对、现场踏勘等手段,以甄别证据的真伪(2)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表示,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义务,提高对当事人诉讼真实意思的识别能力(3)严格 举证责任 分配,用举证责任的严格分配来抬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门槛,使诉讼调解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 因为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同时也给法官职业带来了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法官应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认知度,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时,就应当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一旦审查出诉讼当事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

(1)审慎决定是否准允其撤诉(2)立即指导利害关系人以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3)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课以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甚至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综上,本案的审裁是对 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正确理解和具体适用,其对规制“虚假诉讼”是一个模板,有利于推进适法统一。同时,规范的司法审判和制裁方式,对于企图借司法途径得利者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1]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因利益驱动而采用虚拟的事实、虚拟的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假用法律程序的调整来达到损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实现自我不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尚未见权威解释或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的指导案例,但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认定方式与操作指导意见。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推定等法律要素来确定虑假诉讼的行为构成。 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频繁,社会投资风险加大,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不法分子“漂白”“淘金”的一种惯用伎俩。从简单的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到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等,以达到节省费用、稀释债务、转移财产等其他非法目的。 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比如虚构借款、签订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假倒闭、假离婚等,大多数虚假诉讼是在亲属、夫妻、同学、朋友之间串通,但已有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之势。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项目工程建设、破产清算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几类案件当中。 三、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 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资格权等,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恶意利用,从而达到侵犯财产等非法目的,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在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中,侵犯财产权、资格权等其他权利与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相比,是一般与特殊、偶然与必然、次要与主要的关系,所以,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体现其特殊性、必然性和主要性特点,将虚假诉讼归入妨害司法罪中。 四、虑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的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虚假诉讼诈骗未遂会怎么判?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虚假诉讼导致不当执行如何去处罚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是指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如导致他人丧失财产、婚姻关系破裂、丧失收养他人或被他人收养的权利、监护他人或者被他人监护的权利、继承财产或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等。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

2、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做出并强制犯罪者承担。

3、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担.4、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而刑事处罚或者是刑事责任在司法之中是非常重要的。当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法院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会按照相关法律和所犯罪名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处罚。进行虚假诉讼是对我国的司法以及程序正当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判决犯罪嫌疑人虚假诉讼罪,一般虚假诉讼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未遂犯的话,会比照既遂犯的相关判决进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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