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特检可以延期,延期的时间为三个月。即船舶特检窗口打开的时间是在规定的特检日期前3个月,最后的截止日必须是特检日期后三个月,并且后三个月之后不能再延期。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