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

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7 02:05:12

法律中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有: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温馨提示:
本文【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