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权利:
1、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
2、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如果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收取承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