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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04-17 02:17:44

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

1、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

2、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如果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收取承运费。

承运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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