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应当由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行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