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办理期限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