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需承担责任,具体情形为: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及时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