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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25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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