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有以上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人身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 ?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是否一定应得到行政赔偿?
即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2)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果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如有帮助,请采纳!
法律解析空型:
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 行政赔滚亏腊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 侵权 ,实施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也包括被授权施行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职务活动的侵权通常属于民事侵权,属于 民事责任 的范围。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 法院 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就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因此, 行政处罚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大滑行为。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 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行政赔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而产生的。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律师咨询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