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除现场笔录外与刑事诉讼相同。行政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诉讼有几种?
:
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
他们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都是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不同点在于: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以公平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是处理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的争议,即“民告官”,适用“举证倒置”的举证原则,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则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由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侦查取得的证据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3、证明对象不同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同点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法律分析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异同:(一)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同点:
1、客观性: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2、关联性: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诉讼的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
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
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
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
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
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比较
2.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1.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
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法律。二者的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1.1. 部分基本原则相同。二者都有法院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保障诉讼
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检察监督的原则以及各民族有
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1.1.2. 基本制度相同。二者都有审判公开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2.1.1.3. 管辖方面的分类相同。前者有级别管辖和
地域管辖,后者的审判管辖中也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的分类(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同),前者有关于
指定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后者也有关于指定管
辖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2.1.1.4. 诉讼基本程序相同。二者均有一审、二审
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基本程序。
2.1.1.5. 诉讼阶段相同。二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都
有起诉(但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也都有执行、上诉以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
2.1.2. 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
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2.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目
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
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
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1.2.2. 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
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组织或特定的负有其他
义务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院代
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
诉讼。
2.1.2.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处分原则、支持起诉
原则、辩论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
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都是刑事诉讼
法特有的原则。
2.1.2.4. 某些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同。民事诉讼法的
第~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
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民事诉讼法有特
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
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例如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有死刑复
核程序。
2.1.2.5. 强制措施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
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
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排
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刑事
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
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其目
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有诉讼性,没有
惩罚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强制
措施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
于所有的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
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
2.1.2.6. 执行程序不同。民事裁定、判决由当事人
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经另一
方申请,法院才强制执行。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
人的民事权利,而不能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刑事判
决、裁定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刑事执
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剥夺
被告人的生命权。
2.2.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2.2.1.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2.2.2.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
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2.1. 诉讼的当事人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
机关或履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
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
人是恒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被告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民事诉
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
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案件
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2.2.2.2. 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
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民事
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2.2.2.3. 目的和任务不同。行政诉讼法除了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权。
2.2.2.4.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
原则和调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基于其
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原则,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审查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被告不得处分
法定职权原则等。
2.2.2.5. 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
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当事人对处理不
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纠纷发生后,
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
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2.2.2.6. 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
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
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负举证责任。
2.2.2.7. 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
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
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
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或更改具体行政
行为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
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
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2.2.8. 强制执行方面不同。行政诉讼中,除人民
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只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
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进行外,还可以对人身
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
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和行为,不能执行人
身。在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当事人自行和
解,而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化,不过是到这里来“赏玩”中国的落后,“欣赏”中国
的野蛮,“那里是真在尊重呢,不过是利用!⋯‘无论是中
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称赞中国文化的,都只是以主子
自居的一部分。”(《老调子已经唱完》)
总之,鲁迅的中西文化观前后经历了一些变迁,但
是,这些都是在寻找改变“无声的中国”的情况下变化
的。而且有很多观点也是他一生都坚持并为之实践的。
鲁迅在这个过程中是孤独的,是寂寞的,也是不断地在
怀疑的。他虽然~生都在不停地为文化事业战斗,他的
内心里却常常充满了苍凉,时光的幕帘张开又合上,一
代代人从出生到墓穴,把一个个生命甩在了光阴的背后,
带走的是生命,不变的是现实。“从来如此,便对么?”
一句鲁迅的名言不但表明了他的怀疑精神,也表明了他
的不自信,他努力地抗拒着历史,抗拒着旧文化,但是
却又怀疑自己的怀疑和抗拒究竟有多大的价值。甚至他
竞怀疑自己不遗余力地破坏和战斗是否正确,会不会害
了喜欢他作品的年轻人。
第一,移送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裁判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排斥关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
1、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进行举证。
一、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2、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3、最长诉讼时效: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民事纠纷(就是民告民),刑事诉讼负责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官告民),行政诉讼主管行政纠纷(民告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3.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4.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以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依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百度百科-刑事诉讼
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
三种诉讼最大的区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纠纷等)实行举证倒置。
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动诉讼,只有在申请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进行一定的举证。
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缄默权制度,在一定情况下,被告人也承担了一些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完全。
我认为其他的区别都是细微的区别,没有什么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