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刑事罚金。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后,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知,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的。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违法行为所获的财产,罚金的对象是合法财产,二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的。而没收的财产是违法行为所获的财产,罚金的对象是合法财产,二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能折抵。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一、 行政处罚 可以折抵 刑罚 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拘役 或者 有期徒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 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1、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2、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 刑法 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 法规 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司法机关了解到了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可能同时受到了两个处罚。 实践中,存在对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较多,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应当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大体分两种情况,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或者是罚款折抵罚金。但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又有区别,所以,虽然有部分情形行政处罚是可以折抵刑罚,但人不可避免有可能行为人会同时受到这两种处罚并行的情况。
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能抵。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方式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这一 行政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