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法律分析】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是: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 2)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
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希望采纳谢谢
问题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问题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介绍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5分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 *** 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 *** 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 *** 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 *** 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问题四:行政复议第三人权利义务
权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权利: 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参加行政复议相关活动中阐述相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如下义务: 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五: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D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问题六:行政复议中第三人需要做什么的?
第三人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自己认为需要参加行政复议就向复议机关申请参加,经批准可以参加;或者复议机关认为你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也会通知你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给你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副本,你可以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并提供对你有利的证据。
问题七: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具在行政复议法中具体指的第几人?
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有利害关系,都可以做第三人。
问题八:行政复议第三人需提供什么书面材料
您好!以下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1、第三人书面意见没有格式文本。2008年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没有提供此文本。
2、可以参照答辩书的格式写。
3、内容可以包括这些内容:
(1)第三人基本情况。
(2)答辩请求(应该是要求维持裁决)。
(3)对复议申请书中所列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和依据。
4、第三人不提供书面意见,依法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问题九: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第三人只有在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的申请,否则是无权查阅的
问题十: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如果不服,且行政复议结果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一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是终局裁决(国务院作出的)除外。以上意见,供参考!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1、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2、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
2、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哪些: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根据规定第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问题。回答如下: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构成要件 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 宅基地 ,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 行政处罚 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会再第三人的问题。 第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一)申请人。
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三)复议第三人。
(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三人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自己认为需要参加行政复议就向复议机关申请参加,经批准可以参加;或者复议机关认为你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也会通知你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给你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副本,你可以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并提供对你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