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事由:
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了理赔;
2、保险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保障;
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
4、在合同效力后2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或复效申请未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