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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5 14:32:05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是: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选择复议原则。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2、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公开的审判程序可以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从而避免了某些行政部门的介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含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完全恰当作出裁决,更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具体审查每一行政案件时,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而不得推诿;法律规定不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越权受理。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但是,行政损失赔偿诉讼中,因具有解决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该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和行政行为相对人有过错。

这一原则是由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管理者,处于主动地位,如何作出决定和根据什么作出决定及决定的整个过程,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是最了解情况的,应该能够说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般是无从了解的;同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处于优越地位,人民法院了解作出决定的过程,也是调查事实、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过程。因此,行政诉讼中适用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人民法院正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5、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辩论”。这一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有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要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 诉讼 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法律解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般性原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以上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如果是一审就需要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二审就是适用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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