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以下内容就是 行政处罚 撤销的条件,希望您能满意。
(1)如果是想撤销行政处分,只能由原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 撤销的条件是:原处分决定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或政策规定不当、处分的事实 证据 不足、或者处分的程序错误等。
(2)至于法律依据,应是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管理的政策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法典,只能适用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政策规定。
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可以撤销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道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详见:
http://education.163.com/edu2004/editor_2004/zikao/050523/050523_197695.html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
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