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推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引用。但如果生效的行政判决书里的证据如审计报告的,只是提及而不是采信,则在后面案件里不能直接采信,也就不能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行政庭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必须是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如果你想引用的是其他判决文书所认定的事实,自然是要将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认为本案与其他案件情况类似,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判决,也应将判决书提交,如果引用的是其他判决文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则无需提交。
民法典生效后判决书,可以引用已经废止的法条,只要该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即可。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除外,
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然可以。民诉法规定,关于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中,有一条就是经生效判决确认
但这种事实不是绝对不容置疑的,如有充分相反证据也是可以反驳的。
法律分析: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