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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5 14:42:03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哪些啊?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具体的在《 行政复议法 》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等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 社会保险 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是什么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予受理决定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 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 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司法 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是什么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作出判决,维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案在复议机关引起较大反响,对非前置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应该受理?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有关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法》中有三处规定:

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已很明确,而对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非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告知诉权?实践中,法院系统和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因为这并不剥夺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而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将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丧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的裁决只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立法技术看,如果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就没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条的特殊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不管是复议前置或非复议前置,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就属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应将行政复议行为视为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是监督职能,而非行政执法职能,具有准司法性质。它与行政诉讼同是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两者的救济目标都是指向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监督决定,认定为又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中,把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就纠纷的实质作出裁决,当事人的请求不可能通过这样的途径得到解决,这在客观上对纠纷当事人起了误导作用。因此,第二种观点值得推敲。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并不是说,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是对复议机关的一种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是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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