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为: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 诉讼 期间可否停止行政执行?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期间具有的特点,然后再来说说具体的关于行政诉讼案的详细情况。 诉讼程序是有一套非常规范科学的程序,程序规则是结合了以往的经验而制定出来的。 诉讼程序还具有促进双方沟通达成解决案件。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对于法院判决不满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停止诉讼请求处理的行政执行呢? 根据我国《诉讼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停止行政执行: 被追责方认为有必要停止的 原诉人以及厉害关系人要求停止的 法院认为该行政执行有损原诉人经济利益的并且对损失难以弥补的以及有损国家利益以及形象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被告或原诉人对停止或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可以申请复议。 除去以上几点,行政执行的行动不会因官司诉讼而停止执行。只有符合以上几点特征的,才可以 申诉 停止相关行政执行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是因为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符合原则。 而这原则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本身的目的并不是以非法违法的行为来处理问题,执行后不论造成的局面是否合法得当,但都是应该被视为为合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是必要维系行政管理秩序。因为只要当事人起诉,就要停止行政执行,那么就会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的乱套。 第三,即使不停止行政执行也不会造成更大问题,而且法律规定了诉讼中停止执行的例外条例,并通过法院仲裁可以得到补救纠正。 所以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伤害后果的行政执行一般不允许诉讼中停止行政执行。对诉讼期内行政执行不满意有争议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第一,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告知原告并书面告知法院。第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 》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起诉不停止执行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因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你想问什么?这句话是错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执行停止事由】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就是说,无论你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只要没有判决就不会停止执行。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如下所述,
一、《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便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响,无益于保护公共利益。例如,卫生防疫机关对某管理相对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权作出没收或者销毁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停止执行有关的处理决定,那么可能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会继续出售,继续危害社会。
法律分析:(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现行政行为自身错误或者情势变更不适宜执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责,而行使管理具有连续性;第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在法律上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错误,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