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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5 14:52:41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满足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满足 行政处罚法 减轻处罚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满足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条件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 行政处罚 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 刑法 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 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 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 自首 ,又有 立功 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 法规 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⑼个人 贪污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⑽ 行贿 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 杀人犯罪 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 取保候审 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满足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条件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况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违法者是一种鼓励性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中对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都做了相关的规定的,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 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规定,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一般都是会受到行政处罚方面的处罚的。所以说行政处罚是关于我们身边的一个规定,对于处罚如果发生在我们身上肯定都是想减轻处罚。那么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条件是什么?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 法规 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第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对于 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是可以从国家规定的相关解释说明当中找到解答的,对于这个问题肯定是困扰了很多人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情节不严重而且有悔改的迹象都是进行减轻处罚的,所以说我们做了错事一定要主动承认错误。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行为人是被胁迫或诱骗的;行为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罚款减轻条件

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是被胁迫或诱骗而违法的;或者被处罚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减轻行政处罚无需被处罚人提出申请,只要被处罚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减轻行政处罚

1、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3、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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