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保护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申请破产保护的目的是在解决财务问题的同时保护公司的资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保护后的120天内有权提出融资和重组等方案,以避免债权人对企业提出直接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