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个一般是里因外和,所谓家贼难防,有可能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或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是三方关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恶意串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谋虚伪表示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为有意思表示;其二为意思表示与真意不符,即表示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符;其三是非真意之表示与相对人通谋、当事人通谋之目的或者动机,在所不问。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相同点:
1、从行为性质看,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均为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二者均为法律行为,都需要对其效力进行判定。
2、从行为主体看,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均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参与,或互为意思表示,或一方为意思表示,对方明知而予受领。
3、从行为内容看,在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中,当事人相互间均由通谋之意思联络。
4、从当事人主管冬季刊,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表示通常均指向第三人,即通常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动机。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1、从行为主体看
德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之表意人为法律关系之当事人,德国民法理论一般不讨论代理人如何损害本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将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虚假行为,也被认为是对该规定的扩大适用。
2、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看
通谋虚伪表示,其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而恶意串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问题,存有歧见。通说任未只要行为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并且双方有通谋,即构成。
3、从是否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看
通谋虚伪表示不宜通谋虚伪行为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而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要件。
4、从法律效力看
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对所有人无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为相对无效。而恶意串通行为,其内容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故其无效是绝对的,对任何人均无效,无任何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现已失效,原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内容规范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