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的对账应由合同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的主体出具合法有效的往来对账单。有关买卖合同的,发货要有发货凭证,收货要有收货凭证,付款要有付款凭证,这些都是直接的证据,代表着真实即时发生的事情。而对账单只是发货收款的记录,不能作为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