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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公安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5 15:09:28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公安的处理方式是:对该行为人进行抓捕,行为人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公安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怎么处理

尽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这并不能成为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至于脱逃的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取保候审采取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量刑依据,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酌定的;又规定了三种量刑种类,即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和减轻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种类,可以作为该两种量刑种类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但是对于从重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应当从重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哪些该从重,是有针对特殊情形的。因此,从重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以酌情而定。总之,从重处罚作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种类,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因此,尽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不能据此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跑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跑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过提出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处以相应罚款,而犯罪嫌疑人若是构成犯罪的,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则会被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实情,更改强制措施或要求犯罪嫌疑人撰写具结悔过保证书,重新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违反的规定有:

1、没有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不能离开执行取保候审时居住的市县;

2、如果存在居住地址或是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能够与其联系的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形,需要在变动当天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3、接到传讯文书时根据文书上标注的时间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

4、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之后不会中断对该案件的侦查,当事人不能销毁案件证据或是对证据造假,阻碍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活动;

5、不能够利用各种方式、手段阻碍案件相关证人作出证供;

6、遵守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其作出的相关规定,如拒绝和特定人员的见面交流、禁止出入一些特别规定的场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公安如何处理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判刑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会不会加刑

判刑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有可能会被加刑。取保候审逃跑会变更强制措施,还有可能加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取保候审判实刑逃跑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匿犯罪嫌疑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取保候审人员逃匿的后果

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是否逃跑,具有难以掌握的不确定性,而发生在审判阶段的逃匿案件最多。取保人在审判环节逃跑,不仅使审判工作被迫中断,而且使侦查、公诉

职能受到削弱,刑诉法规定的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最终难以通过审判来实现,直接妨害了刑事诉讼流程的完整性。尽管对此类案件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且中

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但是对于被告人长期不能到庭接受审判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最终作何种方式的处置,目前法律上还存在空白。建议针对取保人在审判阶

段发生逃匿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案件立案后七日内,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不在案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一项、第118条的规定,将起诉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非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取保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因逃匿而无法开庭审理或无法宣告判决的,由法院先行裁定中止审理3个月,并将被告人逃匿的情况函

告检察院,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追缉在逃被告人;法院中止审理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仍不能到案的,根据省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试

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对于取保人逃匿的,建议检察院撤回该案进行变更起诉,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先行起诉和审判;对于逃匿的被告人,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缉,待被告人归案后另行起诉。

取保候审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人道的羁押替代措施,有利于被告人司法人权的保障,从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来看,取保候审的进一步广泛使用已成为必然。公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公安如何处理

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疑应坚持采用这种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必须确保办理取保候审措施的质

量。从实践来看,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各司法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防堵被取保人的逃匿,保障案件诉

讼程序的流转,最终实现刑罚的功能。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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