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是哪几种?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注本条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只是不执行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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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关于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②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免予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2、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没有明确的区别和使用情况。
3、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1)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到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 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证 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是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统一平台,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专栏,提供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除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外,还可以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机关网站或者按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专业公示系统上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并整合行政处罚办案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传输和公开的效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种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都是针对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也就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反行政法规所进行的一些处罚,除此之外,也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