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以部分业主拖欠管理费为由拒绝和新物业交接的,应该让业主把相关费用缴清就,物业费是没有任何理由拒交的。也可以由原物业公司和进驻物业公司及业委会三方谈判,由进驻物业公司将业主所欠物业费用先补给原物业公司,再由业委会公证并保证协调进驻物业公司将业主所欠物业费用收回。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