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问题;
(2)劳动力问题;
(3)产权问题;
(4)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
(5)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