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不能不登记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登记,主张清偿债务,未按期申报债权的,一般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