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对象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