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有:
1、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受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受限,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
2、债权到期,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受限,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3、债务人需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