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责任人有:
1、股东,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适用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经债权人起诉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