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应当及时补充申报。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