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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发布时间:2023-04-17 05:19:16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等。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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