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