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没申报债权应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