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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

发布时间:2023-04-17 05:26:06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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