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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17 05:32:27

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的规定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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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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